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全国支农再贷款限额,由省级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农再贷款限额以纸质或电子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 第十八条 上级行根据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需要,可调整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和期限。下级行接到上级行限额调整通知后,应在上级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各省级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内任何时点的支农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支农再贷款业务管理,职责包括受理支农再贷款申请,开展贷前审查,提出支农再贷款审批初审意见,办理支农再贷款发放、展期和收回业务;管理质押品…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可结合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建立“核定额度、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提高支农再贷款审批发放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支农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3个档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当地的农业生产周期和涉农产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支农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借用支农再贷款期间,借款人累计发放的涉农贷款金额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需要,可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期限和发放方式等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