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全国支农再贷款限额,由省级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农再贷款限额以纸质或电子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并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在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