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二)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四)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