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一)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