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一、 一、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 (四) 将第十七条中“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修改为:“抄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 (五) 删除第十八条。 (六)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 (七)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改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信息。… (九)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支付清算机构及其他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数字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