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牵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协调机制,识别、监测、评估本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相关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细化各业务部门及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分工,积极发挥各业务部门及人员在识别风险、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为本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好必要的人员、工作资源安排;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业务部门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中,并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结合风险提示、洗钱案例、可疑交易、高风险客户等风险信息,针对不同业务场景下的高风险情形,完善相应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以人工或系统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监测,必要时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