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2008年) 五、 加强灾区信用建设,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 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 五、 加强灾区信用建设,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 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