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2008年) 三、 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2008年) (十) 三、 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 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 对已办理特种存款且支持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灾区金融机构,可提前支取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