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

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