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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和…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部队,依靠地方政…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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