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和…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部队,依靠地方政…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