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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 (一) 口令分类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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