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驻地分散或者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