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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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