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