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已下达退役命令的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牺牲或者病故人员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加实施奖励。追加实施奖励通常在其牺牲或者病故6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