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九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十条 第三章 奖励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九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和学习培训的人员,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6个月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