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奖励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 在本条令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对作战中其他表现突出行为的奖励,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