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纪检、监察、巡视、司法、审计工作规定,干预、拒绝、妨碍、对抗监督执纪和执法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诬告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