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