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的同志或者检举、控告(申诉)人,扣压、销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或者向被检举、控告人透露检举、控告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