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国(境)外执行任务中,接受损害党、国家、军队尊严和利益的国(境)外邀请、奖励,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