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擅自出国(境)或者滞留国(境)外不归,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