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纪念章 第一百零一条 作战纪念章颁发给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 第一百零三条 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 第一百零四条 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海防、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人员,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 第一百零五条 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其中,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六条 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 第一百零八条 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作战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