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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表彰

第九十七条 团级以上单位对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九十八条 中央军委设立的全军性表彰项目,属于部队全面建设、中心工作或者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重大任务方面的,由中央军委实施;属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牵头和配合的军委机关部门会同… 第九十九条 表彰项目根据工作或者任务的类型、性质确定,由组织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立项申请,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执行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表彰项目的,单独申报审… 第一百条 组织实施表彰,通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执行重大任务和有关重要纪念、会议活动等时机进行。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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