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章 表彰 第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表彰 第九十七条 团级以上单位对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四章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