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