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