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