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