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