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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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