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