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