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参加培训;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