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参加培训;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参加培训;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