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依法服现役的;

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