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