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