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