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