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