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