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