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