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