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