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