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