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