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可办理退休。退休干部由政府负责安置,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经费由地方负责。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