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九条 退出现役干部的爱人同干部在一地工作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随军家属随干部一同前往新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