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地方,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发挥其专业特长。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